文档介绍:----基于卫生部标准的电子病历系统解决方案----
深圳市天方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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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天方达(易迅)公司简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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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迅)资质荣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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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全院联网解决方案 7
1. 院方建设电子病历的需求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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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生工作站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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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护士工作站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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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管理工作站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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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管理工作站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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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互联平台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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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项目管理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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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于2009年7月份发布了《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方案紧随规范要求,希望能够为国内电子病历系统总体建设和投资计划提供参考,为保证各地医院信息化建设科学合理有效地进行,提高系统建设的质量,降低系统建设的风险,为大力推行广域内健康信息共享的人们提供一个起点和共同的定义,为更大范围内的卫生信息共享提供架构框架。
电子病历是现代医疗机构临床工作开展所必需的业务支撑系统,也是居民健康档案的主要信息来源和重要组成部分。标准化的电子病历建设是实现区域范围以居民个人为主线的临床信息共享和医疗机构协同服务的前提基础。不仅能保证健康档案“数出有源”,还能有助于规范临床路径、实现医疗过程监管,促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紧急医疗救治能力。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的“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总体目标,现阶段我国电子病历标准化工作的首要目的是满足区域范围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临床信息交换和共享需要,实现以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为基础的区域卫生协同。电子病历系统是实现跨系统、跨年代的全面信息集成,它需要满足不断增长的数据种类、应用需求、系统整合的需要,电子病历系统的应用必须符合现代医院管理与医疗技术发展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二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第三条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五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第六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医疗保险号码、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
第七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必须校对,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标准。严禁篡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和毁坏电子病历。
第九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病历质量监控、医疗卫生服务信息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和医疗保险费用审核提供技术支持,利用系统优势建立医疗质量考核体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医疗质量,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二、天方达(易迅)公司简介
深圳市天方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