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投资运作和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公司的投资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投资分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两部分。对内投资是指购买或处置资产的行为,工程项目投资、购置固定资产投资、购买专利技术、技改投资、职工文化设施等投资。对外投资是指收购、出售股权、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以资产或现金与其他企业(包括境外企业合资、合作、联营的投资,资产收购以及购入股票、债券等金融证券投资和权益性股权投资。第四条除上述第三条以外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公司的其他投资行为亦适用本制度的规定。第五条公司各项投资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即每项投资从立项、可行性研究、市场考查资料调研、最终投资项目的确立和实施,均落实到人、责任到人,建立相应的项目责任制,严格选派项目责任人(并明确其权利,实行跟踪指导、监督和考核。第六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按本制度执行。第七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决定,由总经理和各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第八条本公司负责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发展投资部。第二章投资项目的初选与分析第九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第十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1市场状况分析;(2投资回报率;(3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风险;(4投资占用时间;(5投资管理难度;(6税收优惠条件;(7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8投资的预期成本;(9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10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第十一条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第十二条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三条本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的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第十四条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授权的本公司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十五条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股权投资合同(包括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或实物,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以实物作价投资时,实物作价低于其评估价值的应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溢价投入资本的,应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后,方可实施投资。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