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律逻辑发展方向与系统建构初析     [摘要]法律逻辑以普通逻辑理论和原则为基础已有了完整的非形式内容的建构,但法律逻辑若要发展成一门独立的学科,就不能依附于普通逻辑加法律案例。而应以现代逻辑和数理逻辑为工具,用大量的法律理论与实践为素材,以道义逻辑的成果为借鉴,来形式化建构法律逻辑系统。[关键词]应用逻辑法律道义逻辑系统建构一、应用逻辑是法律逻辑的发展方向法律逻辑是应用逻辑还是逻辑的应用?这个问题一直是我国的逻辑界与法学界争论的焦点问题。有学者认为:“法律逻辑就是普通逻辑在法学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其理论基础就是形式逻辑所阐述的原理。”这种观点认为,法律逻辑没有什么特定的研究对象,它就是形式逻辑原理在法的理论、法的规范和法的实践中的应用。因此,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就是法律中的逻辑问题,所以,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逻辑是形式逻辑在法律规范或法律活动中的应用。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法律逻辑作为一门学科,应有其独立的研究对象。很多学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他们认为,作为一门学科,法律逻辑是应该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的,而作为一门逻辑学的分支学科,它的研究又应是与一般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相对应、相关联的。鉴于这种考虑,我们可以简单地将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界定为:法律逻辑是一门主要研究法律思维形式及其逻辑方法的科学。 。法律逻辑作为一门逻辑学的主要分支学科,就应有其独立研究对象。但是逻辑学及其分支学科不能轻易的就将其与“思维”这个庞杂的系统相联系,思维带来的一系列心理因素,给逻辑学支起了一个不稳定的框架,使其陷入了一个无穷尽的、未知的空间。 。一般推理理论以演绎推理为主。特别强调从前提到结论的必然性推理,轻视“可能性的”、或然的推理;而法律逻辑既重视必然性推理,也重视“可能性的”、或然的推理。比如,回溯推理是刑侦人员在分析案件时采用的或然性推理方法,但这一推理的形成在一般逻辑理论中是予以排斥的。所以,以一般的推理理论为工具,系统地研究各种法律推理,揭示其方法、形式、规则与规律并加以系统化,从而解决法律推理的有效性问题和推导问题,这就是法律推理研究的主要内容。 。应用逻辑是元逻辑(两者都是作为一般逻辑理论系统的纯逻辑或理论逻辑)在某种具体科学领域中的应用而形成的逻辑系统。如数理逻辑、模态逻辑和道义逻辑等。而在我国学术界有着这样一种认识:把运用普通逻辑和数理逻辑的基本原理去研究某一学科领域中的特殊逻辑问题而称作应用逻辑。所以,现在的大部分有关法律逻辑的出版书籍的研究对象仍然是以普通的内容为基础的,将普通逻辑原理与法律实例结合。因此,法律逻辑并没有任何的创新,也没有完整的逻辑系统,以致法律逻辑浮浅且失去了自身的个性,同时也阻断了向纵深开拓这门学问的空间。二、道义逻辑系统应用于法律逻辑体系构建探讨既然法律逻辑是一门应用逻辑,它是将逻辑理论应用于法律领域而形成的,那么,作为法律逻辑的应用工具与基础的“纯逻辑”应该是什么呢?是普通逻辑,还是现代数理逻辑或者辩证逻辑呢?具备独立体系的普通逻辑、数理逻辑与辩证逻辑均可以运用于法律领域。基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