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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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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wxc6688 2019/11/5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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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2015-08-28(1997年3月1日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06年3月20日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6年7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15年2月7日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5年5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巍山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的保护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名城重点保护对象是:明清古城风貌、棋盘式街道格局、文物保护单位、城池水系、传统民居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古树名木。第四条名城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整体保护、严格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名城的城市功能以居住、餐饮、商贸、旅游和传承历史文化、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为主。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名城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名城的保护管理。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审查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三)管理名城公共设施;(四)依法征收名城维护费;(五)管理使用名城保护资金;(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名城保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做好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第九条自治县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名城保护工作,并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保护规划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名城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规定报批。经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名城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修改。确需变更或者修改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二条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总体目标;(二)保护原则、范围、内容;(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措施;(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五)传统民居等历史建筑和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六)空间尺度和视线走廊建筑高度控制要求;(七)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电力电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供排水、供气、抗震防灾、公共消防、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业规划,应当与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第十三条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名城保护规划。第十四条名城保护范围内不符合本条例和名城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逐步改造、迁建或者拆除。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五条名城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核心保护区:东至华兴路;南至巍城南路;西至蒙化路;北至文献街。建设控制区:核心保护区以外,东至环城东路;南至菜秧河;西至红河源路;北至小河桥河。风貌协调区:建设控制区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