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招投标领域相关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及地方人大国务院部委及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政府采购法刑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招投标法*主要内容共5章85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投诉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目录*第一条[立法依据与目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一章总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一章总则*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限额:第一章总则*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一章总则*第六条[禁止干预招投标]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第一,非法干涉资格预审。第二,非法干涉招标文件的编制。第三,非法干涉评标。第四,非法干涉中标人的确定。非法干涉行为往往出现在行政监督过程中,或者以行政监督之名,行非法干涉之实。区分两者的关键是抓住“非法”二字,即非法干涉行为一定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第一章总则*(1)非法干涉资格预审行为。要求招标人为特定资格预审申请人“量身定制”资格条件,或者设置歧视或者限制外地企业的资格条件;要求招标人使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特定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要求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2)非法干涉招标文件的编制行为。要求招标文件必须经其批准;除招标文件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外,要求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或者重新划分标段、标包;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写明倾向于特定潜在投标人或者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强制要求编制标底。第一章总则*(3)非法干涉评标行为。指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无合法理由要求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示意评标委员会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发表倾向性意见,影响评标委员会作出决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将标底作为确定中标的决定性因素;(4)非法干涉中标人的确定。通过打招呼、递条子、暗示、授意等方式,要求招标人确定特定的投标人为中标人;要求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名次序确定中标人。第一章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