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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相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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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相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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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相关——.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相关附件——附件1:资本定义一、核心资本实收资本: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商业银行的资本。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和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和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以及法定公益金。未分配利润:商业银行以前年度实现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少数股权:在合并报表时,包括在核心资本中的非全资子公司中的少数股权,是指子公司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归属于母银行的部分。二、附属资本重估储备: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正差额为重估储备。若银监会认为,重估作价是审慎的,这类重估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超过重估储备的70%。一般准备: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优先股:商业银行发行的、给予投资者在收益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等方面优先权利的股票。可转换债券:商业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商业银行普通股的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可转换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并不以银行的资产为抵押或质押; ;未经银监会事先同意,发行人不准赎回。长期次级债务:是指原始期限最少在五年以上的次级债务。经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的、无担保的、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列入附属资本,在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如一笔十年期的次级债券,第六年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为100%,第七年为80%,第八年为60%,第九年为40%,第十年为20%。附件2: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项目权重 0% 0% 0% 0% 0% -及以上国家和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0% -以下国家和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100% (不包括下属的商业性公司) -及以上国家和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 50% -以下国家和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 100% 50% 100% 0% 0% 100% (含四个月) 0% 20% -及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的债权 20% -以下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的债权 100% 0% 100% 50% 100% 100% 附件3: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及表外项目的定义一、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项目信用转换系数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 100% 与某些交易相关的或有负债 50% 与贸易相关的短期或有负债 20% 承诺原始期限不足1年的承诺 0% 原始期限超过1年但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承诺 0% 其他承诺 50% 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 100% 上述表外项目中: ,包括一般负债担保、远期票据承兑和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 ,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保函、预留金保函等。 ,主要指有优先索偿权的装运货物作抵押的跟单信用证。 ,包括商业银行的授信意向。 ,包括资产回购协议和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二、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合约的风险资产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合约,主要包括互换、期权、期货和贵金属交易。这些合约按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风险资产。利率和汇率合约的风险资产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按市价计算出的重置成本,另一部分由账面的名义本金乘以固定系数获得。不同剩余期限的固定系数如下表: 项目利率汇率与黄金黄金以外的贵金属剩余期限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