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研究姓名:司伟歌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指导教师:沈开举20070501内容摘要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征收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土地收归国有并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在我国,主要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计划经济条件下隐藏豹各种弊端突现。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狭窄,补偿标准过低,补偿安置方式单一等成为土地征收问题的症结,并成为土地纠纷的主要根源,严重影响了公共建设用地的取得,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土地征收补偿的核心问题是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它在征地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谓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是指哪些损失可以得到补偿,或者说损失可以得到填补到什么程度,其直观表现形式就是补偿额的计算。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土地能够自由买卖,这些国家普遍采用的是土地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的标准,并由专门的机构进行评价。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土地是不能作为交易的客体的,只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我国法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以具体地块的平均亩产值倍数来计算补偿费用,没有体现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更没考虑农产品价格扭曲和物价上涨等因素对补偿的影响。补偿标准偏低,引发了大量争议和纠纷,上访、哄闹事件时有发生。如不及时妥善处理,势必成为新的不稳定因素,影响农村稳定发展大局,并严重阻滞我国农村改革及整个现代化进程,直接关系着构建和谐社会的顺利进行。确定一个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对于推动征地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农民利益和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对土地补偿标准加以探讨,首先对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相关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研究,然后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介绍了国外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制度,针对当前土地征收中补偿标准较低豹现状,通过系列的调查研究,指出我国土地征收标准所存在的问题,分析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问题产生的根源。最后,结合土地征收补偿理论、马克思的地租、地价理论、土地市场价格理论,参考国外的征地补偿办法,并通过对“产值倍数法”、公平市场价格补偿、公益性与非公益性的区分等研究,提出了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主要建议:(一)在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确立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原则;(二)遵循市场原则,确定征地补偿价格;(三)扩大补偿范围,切实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四)按征地用途实行分类补偿;(五)设定科学的征地补偿计算方法;(六)完善“片区综合价”制度。关键词:"countryconstitutionamendedthethirditemofthetenthclause“forthepublicinterestneed,thecountrymayexpropriatethelandbylaw“to”forthepublicinterestneed,pensates”.11helandleviesisthecountryforthepublicinterestneed,pensates,andinourcountry,itmainlyreferstothecountrytotransferthecollectivelandtothestate-,,,onstructionsimultaneously,anditisalsodisadvantageousto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