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大学毕业论文
题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完善
目录
内容摘要………………………………………………………………………………1
关键词…………………………………………………………………………………1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1
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存在突出问题及原因………………………2
三、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制度几点对策…………………………………3
四、结论…………………………………………………………………………………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完善
摘要: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承包合同取得对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见2003年8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第16条
。可见2003年8月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的法律地位,并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者对土地的经营权享有流转的权利,而抵押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方式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确立,对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生活和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同时,又是土地的他项权利的一种,是设立于土地的使用权之上的权利负担,其具有担保物权和土地的他项权利的双重性质,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关系不仅要适用担保法的调整,还要适用《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土地资源法律的调整。然而,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仍处于雏形发展阶段,许多的规定散见于上述法律之中,存在许多不科学、不完善、矛盾之处,且可操作性差,影响了其功效的发挥。本论文试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将来完善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抵押立法及实践操作有所禆益。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完善
我国农户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什么性质,历来有争论,没有统一的认识,目前存在着三种观点:第一是物权说;第二是债权说;第三是由债权向物权转化说。我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根据该法的有关规定,农户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性质,那么权利人农民就应该对特定的物--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然而,农户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具有完整的物权性质,表现在不享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比如不能自主地处置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进行投融资等,这显然不能适应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更是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不合理的法律束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在一定条件下,其与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是可相分离的,两者为独立不动产物权,分别设立的抵押均应为有效,实现抵押权时,为发挥总体之价值,可将两权向同一主体转让。然而,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仍处于雏形发展阶段,许多的规定散见于上述法律之中,存在许多不科学、不完善、矛盾之处,且可操作性差,影响了其功效的发挥。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主要表现为:1、发包方提前终止合同,承包方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此类纠纷在村委换届后表现更为突出。2、承包方因经营不善,没有取得预期利益,或取得利益过低,导致拖欠承包费。3、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上涨,土地使用价值提升等原因,致使原承包费过低,发包方要求提高承包费,双方发生纠纷。4、因妇女离婚、出嫁等原因未能取得承包地,从而引发纠纷。
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存在突出问题及原因
(一)家庭承包取得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抵押性
中国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采取严格限制的态度,根据《担保法》,仅允许“四荒”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对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则不允许抵押见1995年6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4条第5项、37条第2项
,同时中国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并采取家庭承包的方式见2003年8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
,这样就把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排除在可抵押的财产范围之外。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与抵押的冲突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是指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失去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在此情形下,若土地的经营权已设定抵押,就会产生承包经营权的消灭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冲突。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原因各异,其对抵押权的影响亦有所不同。
1、国家因公益目的征收承包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