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8
文档名称:

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38KB   页数:1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11/12 文件大小:3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发布单位】826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09-29【生效日期】1988-09-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正)(1988年9月2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的一切土地。  第三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控制和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第四条第四条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土地管理员,具体办理土地管理事宜。  使用土地千亩以上的企业、万亩以上的农、林、牧场,应确定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土地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领导。  第六条第六条对认真执行《  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在管理、使用、保护、开发土地和在科研、宣传教育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七条第七条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以外的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依法征用的土地;  (三)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四)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河滩、戈壁、沙漠、冰川等。  第八条第八条农村和城市效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承包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本村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第九条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依法使用和承包经营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个人,只有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没有所有权。  第十条第十条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必须依法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跨县使用土地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核准权属、界址和面积后,统一登记造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准,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依法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非法转让土地和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因买卖、转让地上附着物而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转移,需要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土地证书的,应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法建立土地调查和地籍管理制度。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资料进行土地的分等定级,为科学管理土地提供依据。调查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土地统计人员依法行使土地统计职权。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伪造篡改。所提供统计资料不实的,土地管理部门可责令更正或组织调查核实。统计核实的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符合国土规划;各部门的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要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占用耕地,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用地计划和土地开发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未经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