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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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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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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正)》.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标题】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正) 页码,1/4
    【标题】      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正)
    【内容分类】  土地
    【文号】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7年09月29日
    【生效日期】  1988年09月20日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的一切土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切实加强土地管
理,严格控制和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第四条  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土地管理员,具体办理土地管理事宜。
    使用土地千亩以上的企业、万亩以上的农、林、牧场,应确定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土地管理工作,并接
受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领导。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在管理、使用、保护、开发土地和在科研、宣传教育等方面作出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章名】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以外的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依法征用的土地;
    (三)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四)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河滩、戈壁、沙漠、冰川等。
    第八条  农村和城市效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承包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
山,属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
(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本村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
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依法使用和承包经营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个
人,只有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没有所有权。
    第十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必须依法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土
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跨县使用土地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核准权属、界址和面积后,统一登记造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准,颁发
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