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16号《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0年4月30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3日起施行。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科学技术部13号令)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云南省自然科学奖、云南省技术发明奖、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云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创新型云南建设,营造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高端科技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加速科教兴滇、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第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范围和对象是:(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组织,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活动,创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对云南省科技进步和创新做出显著贡献的;(二)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公民和组织,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活动,对云南省科技进步和创新做出显著贡献的。第六条 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云南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评审范围和标准第一节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第八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以下简称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并对云南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特别重大的贡献;(二)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对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别重大的贡献。第九条 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第二节 云南省自然科学奖第十条 云南省自然科学奖(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二)该项自然科学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三)该项自然科学发现的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第十一条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第十二条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在科学上原始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对科学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可以评为特等奖;(二)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三)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