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西南政法大学教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学校的教室管理和使用行为,根据《西南政法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结合教室管理使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室,是指我校渝北校区、沙坪坝校区和宝圣湖校区教学楼、实验楼等建筑内确定为教学活动场所的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机房、录播室、实验室、学术报告厅、模拟法庭以及其他专用教室等。第三条渝北校区和宝圣湖校区教室安排优先保障教务处、研究生院安排的全校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正常教学活动。沙坪坝校区优先保障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和***教育正常教学活动。在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前提下,校级和二级教学单位因本校学生活动需要,可申请使用教室。第四条依照学校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模拟法庭、毓才楼学术报告厅、图书馆学术报告厅等意识形态阵地的安排使用,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处统筹学校教室资源的调配,基建后勤管理处负责教室的日常维护。第五条教室按照“统筹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安排使用。行课期间,教室使用的具体审批程序如下:(一)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按照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学计划直接安排教室使用。1继续教育学院按照培训计划、***教育学生教学计划直接安排教室使用。学工部、校团委和各二级教学单位因学生活动需要,可利用课余时间使用教室。校级以上学生活动由学工部和校团委负责人审批;各二级教学单位学生活动由各二级教学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批。非行课期间或行课期间其他确因工作需要使用教室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筹安排。第六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审批使用教室的,其使用期间教室的秩序管理(含参加人、活动内容等),由审批人负责。第七条经上述审批权限审批使用教室的,物业管理单位须凭《西南政法大学教室使用审批表》,配合使用单位完成教室使用的现场管理。第八条学校教室原则上不对外出租出借。校外友好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使用教室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审定。第九条校外友好单位经学校同意使用教室的,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场地使用费标准如下:100座以下的教室,按每天不低于1000元收费;100~300座的教室和学术报告厅,按每天不低于2000元收费;模拟法庭1号厅按每天不低于3000元收费。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严2肃处理:(1(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私自安排和使用教室的;(2(经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同意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