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西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2006年4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西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强化我校 继续教育的归口管理与规范管理,特对继续教育的办学单位 的认定、办班原则、备案程序、教学组织、学员管理、质量 管理、证书发放、经费管理及奖惩办法等方面制定以下实施 细则。
第一章办学单位的认定、办班原则和备案程序
第一条 凡属我校继续教育的培训班,由继续教育学院 和其他学院按学校有关规定自主规范办学。
第二条为发挥各学院的学科优势,规范管理,除继续 教育学院外,其他学院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本着学科优化、 专业归口、行业对口的原则办理;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学校专 司继续教育办学和管理的部门,可举办属继续教育范围的各 类培训班。
第三条 凡举办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学院,应在继续 教育学院办公室领取备案表,并如实填写办学项目的内容、 形式、合作单位的情况、招生范围、生源情况、上课地点、 学****期限、教学计划、师资、收费标准、经费使用等情况。
第四条办班学院应于开班前,将填写好的备案表、招 生简章、委托办学协议书、合作办学协议等材料加盖本学院 公章,并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交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备 案。
第五条各办学学院与校外单位合作办学时,应慎重选 择合作伙伴,详细了解其信誉和实力;明确双方的责、权、 利,不得承诺超出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审批备案时间:
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审批及备案不受时间限制。
第二章教学组织与学员管理
第七条各办学学院应当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继续教 育的教学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的继续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 度。
第八条各办学学院应当严格培训教师的选派,聘请高 素质的教师担任培训班的教学任务,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认真 组织教学。
第九条 各类培训班一经组成,办学学院应当及时将学 员名单、课程安排及任课教师名单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 备案。
第十条办学学院要重视对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重视 对学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重视对学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办学学院应根据培训班的培训时间长短,配 备专职或兼职的班主任对学员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办学学院按规定完成培训教学计划后,应当 对学员进行严格的考试或考查,以保证培训的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办学学院应当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后的质 量跟踪反馈工作,了解继续教育培训班的社会及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学校继续教育的管理与督 查部门,将不定期聘请有关专家对办学学院(包括继续教育 学院)的教学质量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五条 每年年终办学学院应写出工作总结,报继续 教育学院办公室。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学院每年召开一次各办学学院继续 教育考核评估工作会,对办学学院的教学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并作为下期办班的依据。
第四章证书的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继续教育的培训结业证书由继续教育学 院依学校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各办学学院完成规定的教学计 划、学员经考核合格后,向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申请领取结 业证书。
第十八条 办学学院申领结业证书时,应向继续教育学 院办公室交验学员花名册(一式二份)、学员各科考试(考
核)成绩单原件等材料。
第十九条各办学学院申领结业证书上报的材料,经继 续教育学院领导审查合格、并按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