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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患关系.doc

上传人:1006108867 2014/2/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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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医学伦理论文
——浅谈医患关系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作为社会关系中的重要构成,医患关系正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构建和谐社会之风劲吹的今天,如何营造一种和谐的医患关系,已成为摆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面前的诸多课题中的重中之重。以下是结合伦理课上所学知识和我自己的认识就医患关系这一问题展开的探讨。
案例一:2010年6月23日凌晨,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副院长金志春遭愤怒的患者家属李昌彦用匕首刺伤胸部,虽经全力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这一本可避免的事件还是让人感到扼腕惋惜。
行凶者名叫李昌彦,他三岁半的女儿李思格由于上呼吸道感染并发败血症入院后,于2010年6月10日下午抢救无效,死于重症肺炎合并多脏器功能衰竭。孩子因为病重死在医院,家属十分悲恸,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在没有详细了解孩子的病程经过的情况下,家属就要求医院“对孩子的死负责任”并要求80万元的赔偿,不仅使得死去的孩子无法安息,还严重地扰乱了医院的运营秩序。同时,由于院方未能与死者家属进行良好的沟通,加之院方保安对家属的心情未能充分理解和尊重,甚至动粗,使得一起本不该属于医疗纠纷的事件,逐步升级成一起暴力流血事件。
案例二:2011年1月31日,上海新华医院胸外科6名医护人员受伤,其中1人被刺重伤住院。这个被媒体命名为“131事件”的医疗纠纷,记者采访当事人刘魁。据了解,本次事件的起因是由于
1月28日刘魁父亲死亡之后,家人无法接受,院方也一直未能做出合理解释。于是次日刘魁家人开始在新华医院急诊大厅摆放花圈抗议,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却将花圈抢走,扔在医院外的马路上,刘家负责看花圈的亲戚也受到袭击,弟妹及姑姑被打,导致家属情绪失控而引发该事件。
案例三:2011年8月16日下午,在东莞市长安镇长安医院发生一起持刀行凶案件,凶手卢某先后将该医院医生刘某及伊某砍伤,其中刘某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行凶男子被医院保安擒获。据悉,行凶男子年初曾找刘某看过病,但因病情无好转而怀恨报复。
像上面所说的案例还有很多,究其根本,还是因为医患沟通不畅所导致的。
那么医患关系的定义是什么?
医患关系是指“医”与“患”之间的关系。
从医学伦理学的角度来说,“医”主要是指医疗单位及其医务工作者。医疗单位不仅包括各级各类医院、乡镇卫生院、疗养院和门诊部,还包括各种诊所、卫生所、医务所等;医务工作者包括各级各科医生、护士、医学教学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医技人员和医学科学人员等。“患”是指接受诊疗的人及与其相关的人或组织。如果诊疗护理过程没有导致病人死亡,就必须由病人本人提请医疗纠纷的处理。当然,按照法律的规定,病人可以委托家人、亲友、律师等人充当代理人,以病人的名义,具体实施解决医疗纠纷的工作。如果在诊疗及护理过程中病人死亡,那么他的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取代患者而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都可以成为利害关系人。
造成医患关系的原因又是什么?
医患关系贯穿于医疗的全过程,它是随着医疗事件的发生而形成的,这是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我们不应该回避和掩盖这对矛盾的客观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
解决医疗纠纷适用的法律不健全医疗卫生事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而针对其特殊性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卫生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未能真正起效于解决现实中的医患纠纷。目前对卫生立法的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