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地方人***规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已于2015年8月28日经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9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9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整洁、有序、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的城市容貌管理及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城市容貌是指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桥涵、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照明、居住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识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者整体景观。第三条本市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城市市容管理体制,提高城市市容管理水平。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人民政府安排,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区、高新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市容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市容的义务;对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维护城市市容的意识。第九条对在城市市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城市市容维护管理责任制第十条本市实行城市市容维护管理责任制度。第十一条城市市容维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对维护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城市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三)城市照明设施、广告设施与标识由设置单位负责;(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规划红线内由本单位负责;(五)各类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六)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居住区,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居住区、街巷,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第十二条城市市容维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城市容貌标准做好城市市容维护工作,对在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损害城市市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可以要求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三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维护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定期考核制度,落实市容维护责任,推进城市市容维护责任诚信体系建设。第三章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体现泉城特色风貌,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外部结构和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