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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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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doc

上传人:sdhdjhty 2016/1/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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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刍议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摘要随着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提上日程,围绕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以及检察权权力配置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当前检察权内部配置不够完善,内设机构没有统一的名称、规范的设置,还存在如派出机构混乱等问题。为了保证检察权公正高效行使,应当对相关业务部门的结构功能进行改进和完善,全面整合不必要的非业务部门,精兵简政,建立符合检察权运行规律的内设机构体系。关键词检察院组织法优化配置内设机构作者简介:贾俊,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56-02检察院机构部门的改革是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检察权发展的必然规律。检察院内设机构是检察权运行的载体,通过检察院组织法得以规范。因此要探讨内设机构改进的方向,首先须厘清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基本发展方向。一、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双重领导体制原则。检察权力结构运行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权力分配机制以及领导体制的构架。在现行检察院组织法中,我们实行的是内部领导双重制,就是民主集中制以及检察长负责制,前者以集体领导为主体后者以个人领导为主体。这两个制度相互补充协调,又有各自不同的适用范围。组织法修改的方向应侧重与明细和界定两者的职权范围,制定相应的问责机制。(二)优化检察职能内部配置原则。优化检察职能内部配置是保证国家规定的各项检察权能得以有效公正行使的必由之路。首先应按照诉讼规律来拆分检察权。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开庭审判以及刑罚执行环节均有不同职权,各个职权不仅要相互配合,更重要的是相互监督与制约。有的检察机关搞试点把捕诉合一,虽然提高了司法效率,却牺牲了公诉对批捕的监督和制约,因此可能产生权力滥用的后果。其次是内设机关职能单独化。只有确保检察权的分离行使,才能有效保证检察职权相互制约监督,有效保证检察职权的公正运行。二、当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根据上文所述,检察内设机构的设置改革需要遵从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原则,除此之外,还要从实践出发,审视当前现实中内设机构存在的一些瑕疵,究其成因,从而对其进行科学的改进:(一)现有的问题首先是名不正。一是同级别内设机构不统一,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就很混乱,有“局”:反******总局;有“厅”:公诉厅、渎职侵权检察厅;有“室”:研究室。二是职能基本相同的部门在不同检察称谓院不统一,如渎职侵权部门,有的检察院叫“渎职侵权检察局”,有的叫“反渎职侵权局”;有的公诉部门称“公诉处”有的叫“公诉办公室”(下设几个处室);分管新闻宣传的部门,有的检察院叫“办公室”,有的叫“组宣处”、“宣教处”等。其次,设置存在差异。有的按照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作为划分标尺,如公诉科、侦监科、控申科;有的按照办理案件的类型作为划分标尺,如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等;有的以具体职能为标尺,如犯罪预防科、研究室等。再有就是没有一个统一的设置模式,如有的地方就将反贪局和反渎职侵权局和并,但大部分地区还是分离的;有的地方没有设置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仅仅通过公诉科的一个未成年人案件小组来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这一现象在新刑诉法修改之后有所改变;例如笔者所在的检察院在2013年建立的案件管理中心,而国内还有很多检察院没有设置该内设机构。第三,派出检察室混乱。在现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