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刍议执行机构改革
一、执行机构改革的必要性
所谓“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 动……,这是我国的一种独特现象,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送达当事人后,因种种原因该生 效裁判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实现。“执行难”现象,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制体系的权 威性,造成了民众对国家法治现状的“信任危机”。裁判文书成为“法律白条”,人们 不禁要问,法律公正何在?法律威严何存?
究其根源,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执行权过于集中,人民法院集执行 裁判权、执行实施权于一身;现实中执行机关常常受制于人、人民法院的“婆婆”太多; 执行程序中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当事人对执行人员具有双重身份在心理上反感;人民法 院负责执行的主要是文职法官,在执行实践中特别是强制执行过程中显然力不从心……等 等诸如此类的因素都是造成目前执行现状的直接原因。
目前,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采用的是“***”式的工作模式,一个执行案件立案以 后,一切由执行员包办,如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处罚,对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执行款物的交付等都由执行员负责,缺乏应有的监督和制 约机制,这在客观上必然导致执行权的滥用。而我国目前关于执行工作尚没有一部完整的 法律,有关执行工作的具体规定均散见于诸如《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之中,最高人 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颁布了《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执行工作作出了 相对全面的规定,但这只是司法解释,在效力上并不及法律、法规,并不能从根本上、体 制上解决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目前执行现状,首要的问题就是改革我国现有的 执行机构。执行机构作为人民法院的一个职能部门,已经日益显现出它不合理的一面。因 为,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只要依照法律对各种争议做出肯定或否定性评 价,至于怎样落实这些评价,如何把权利落实到胜诉的一方,根本就不在其职责范围之内。 同时为了保证执行独立、公正、高效,就必须改革现有的人民法院执行体系,将“平行管 理”模式改为“垂直管理”模式,将执行权收归专门的执行机构行使,由此从根本上解 决执行难的问题,改变“债权人流泪,债务人陶醉”的现象。
二、执行机构改革的可能性
从本质上看,执行权是利用国家权力的介入,从而实现私权权益的一种权力,它既不 是完全归属于司法权,也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权,其性质定位应是“相对司法权”。即:执 行权是由于司法权衍生出来的,是司法权的继续,是形成完整的司法权的一部分。在执行 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各种“子争议”的发生。
例如,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处罚、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执行 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解、被执行主体的变更等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均依赖于司法 权的行使,这部分权利归属于执行裁判权,是执行权的一部分,但执行权又并非属于完全 司法权,在执行过程中,往往还有许多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执行措施,特别是在到强制 执行时,这些执行措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一种行政权的表现,也就是说执行权是一 种“相对司法权”。
在此,笔者认为执行权分为执行裁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属于司法权的一部 分,应交于人民法院行使,而执行实施权则是属于行政权的一部分,应由专门执行机构行 使。
根据宪法及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