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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doc

上传人:wuxwivg046 2019/11/20 文件大小:4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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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摘要:《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其来源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补助;其他收入。关键词:工会;经费;问题本文主要讨论“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一、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这就从以下两方面对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原则做出了规定。其一,这里用了“拨缴”一词,即: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拨付或缴纳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其二,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是有限额规定的,即必须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以内,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工会经费的实际发生数、账面计提数以及扣除限额数三者不一致,应按“从低”的原则确定税前准予扣除的工会经费,账面计提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某企业2010年度实际发生合理工资薪金500万元,计提工会经费10万元。实际拨缴工会经费8万元。该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应该这样计算: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限额=500×2%=10万元,企业实际拨缴工会经费8万元,则该企业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是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二、工会经费计提基数在确定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金额时,要特别注意计提基数的确定。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为工资、薪金总额。这里所说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工资薪金的提取数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进一步明确:“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