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们所犯涉嫌敲诈勒索罪的一点想法尊敬的中院领导:我叫程朴海,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白雀园镇西街粮管所124号。我叫陈文学,男,汉族,现年49岁,住光山县白雀园镇中街。我叫李进,男,汉族,现年47岁,住光山县白雀镇西街。现因我们犯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对上一级法官和领导提出我们一点不成熟想法和事实情况供上级领导参考。呈上事实:1、关于原白雀工商所旧楼换置买卖一事,说我们敲诈勒索实属不实,因为白雀园镇老工商没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归白雀镇村委会所有。因老工所原址是居委会所属的壹个藕塘。70年代为了建工商所,是白雀镇全体居民肩挑手提一担土、一筐水填起来的,可是2007年光山县工商局不经过白雀镇村民委员会,暗箱操作,不公开拍买,使国有资产流失达200多万元,(2010年被光山县人民法院处理过)。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村委会部分居民自发的组织起来,为了维护集体的利益不受损失和自治贪官,不得已我们只好走集体上访之路。我们上访到光山县反贪局、信阳市检察院。经我们不但的上访,信阳市检察院责令光山县检察-1-院处理上访的事,光山县检察院打电话叫工商局的一个副局长办公室主任万飞等人和开发商以及上访人员共同协商解决,经协商调解开发商愿意从利润中拿出4万元钱作为对白雀镇树居委会公共设施建设的补偿。因为我们不懂法,想到补偿了钱加上我们上访了近一年的时间,也花了一部分钱,就把补偿费给分了,这是不对的,但是我们认为我们的行为构不成敲诈勒索罪。①我们是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了合理合法的诉状请求。②我们没有犯罪的主观愿望,我们是如实向上级真实的反映情况,是县乡两级政府领导了为息事宁人,叫开发商拿出一点钱来作补偿。③我们没有协迫的手段,也没有打骂斗殴的现象发生,我们连有的开发商就不认识,一切都是开发商自己找到我们的自愿给的钱。④这种现象是当今社会存在的普遍现象,这种居民、村居与开发商的补偿费,在全光山县境内可以说多得数不胜数,难道说这都是敲诈勒索,我们认为这种现象是中国现阶段发展中存在的一种客观现象和普遍现象,是一种钱权和钱利的交易,同时也是中国最黑暗的一种现象,我们只是这种现象的牺牲品,我们认为没有敲诈勒索,我们请求上级法官,根据现在社会存在的主观现象和客观事实给予我们一个公正的“说法”。2、白雀园镇南山岗开发,原老税务所建在南山岗东侧面临老106国道(现已改为街道),2009年我们和李勇、何厚来、付善甫、廖祥纯、陶本明等人得知老税务所要卖,我们几人就在一起商量把它买过来搞开发。经协商我们几个人就分红,由付善甫、廖祥纯跑县里关系找局长。李勇和何厚来跑乡里的关系,我和陶本明跑村委会和居民的关系。我们前后跑了一年久(共花了一万多元钱)。县税务局也同意把老税务所卖给我们,老税务所领导和我们以及乡政府领导准备签合同时,乡领导提出说老税务所和南山岗的土地不卖给我们,而是卖给开发商刘政光、朱松等人,我们当时就问什么时间拍卖,乡政府领导说已经卖了。到现在我们也不知道南山岗到底卖了多少钱。是什么时签的合同。不得已我们准备上访(实际我们还没有上访),乡领导知道这事后就叫开发商找我们这些人商谈,他们愿意拿出一部分钱给我们买烟酒。就这样他们拿出点钱作为补偿。这也叫敲诈勒索吗?我们认为我们确实没有敲诈勒索,我们确实冤的很啊!请上级法官我们公正的裁决。以上是我们不成熟的想法,如有不到之处请各级领导原谅!呈述人:程朴海、陈文学、李进二0一一年十一月六日温馨推荐您可前往百度文库小程序享受更优阅读体验不去了立即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