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
文档名称:

齐齐哈尔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doc

格式:doc   大小:24KB   页数: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齐齐哈尔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11/22 文件大小:24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齐齐哈尔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发布单位】80810【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06-12【生效日期】1997-06-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齐齐哈尔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7年6月12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黑龙江省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并重点建设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嫩江农场局除外,下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于本条例。  第四条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基本农田,将其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切实保护,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征占基本农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实施。  第六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均为基本农田保护的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逐级建立年度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侧重于基本农田的规划、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侧重于基本农田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地力培育和质量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  计划、水利、林业、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主管部门做好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划定第八条第八条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及本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资源调查区划、人口状况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统筹编制,并与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第九条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实行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及布局应以土地资源详查资料为依据。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比例不低于本地区耕地面积的85%。  第十条第十条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由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维持原状,不得擅自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