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南京师范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论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姓名:张美萍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指导教师:黄和新
20070501
中文摘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国内既存的企业售后服务、“三包”规定、产品回收和缺陷产品损害赔偿有很大区别,缺陷产品召回以以人为本、维护正义作为自己的价值目标。随着科技发展水平和产品复杂程度的提高,出现了大量因缺陷产品而造成的公共安全问题,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关的法律规定只是在原则上为缺陷产品的召回提供了法律基础,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年月掌鹂J际凳┑摹度毕萜挡氛倩毓芾砉娑ā肺N夜毕莶氛倩刂度开创了一个新的模式,但它在有些地方还值得完善,如在立法体系方面,缺乏完备的法律基础,从立法内容上看,还没有与国际习惯做法完全接轨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以其独特的社会公共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障功能,在西方各发达国家得到广泛推广,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已日趋成熟完善,我国应该借鉴其具有价值的地方,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可以分几个步骤进行,首先是要对既有的法律进行完善,然后是制定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法规体系,包括立法模式、立法原则、执法主体与召回义务主体、召回的标准和方式、召回的程序、召回义务主体不履行召回义务的法律责任等,最后是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配套机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产品质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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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伴随着科技的进步,现代社会产品的数量、品种等越来越多,构造越来越复杂;随着贸易日益频繁,各种产品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广泛流通,产品的传播速度越来越快,对消费者日常生活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但与此同时,因设计、生产和会问题、安全问题己成为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作为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国家产品质量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之一。自世纪年代以后,欧美各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授权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缺陷产品问题进行管理,目前,该制度已经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普遍建立,并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实施。年东芝“问题笔记本电脑”事件,引起全世界的轩然大波。,以至中国消费者要求与东芝对簿公堂的索赔者超过人。外国制造商对国内的问题产品采取中外有别的歧视态度和做法,使得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建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直以来,我国对产品安全方面的规制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法规进行事后的、补救性的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出现了损害,消费者才能通过法律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当代社会科技的发达为提高生产率和提供高科技含量的产品奠定了基础,同时又使得产品存在的缺陷须通过一段时间的使用才能够得到充分的暴露。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己不能有效地对这部分产品进行规制。安全权作为首要的消费者权利,需要进一步立法进行保护。同时,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我国的市场将与世界市场接轨,遵循国际惯例及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的现实需要,而缺乏召回制度,已经成为中国企业面俟示赫囊坏勒习@硇远源痛碚倩匚侍馐鞘谐【盟匦的,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市场成熟与企业成熟互动促进的现实需要,也是市场秩序维护和发挥政府管理职能的现实需要。基于消费者维权的强大压力和政府对社会公益的追求,近年来,以公众反映最为强烈的汽车产品为突破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理规定》,并于年月徽绞凳8霉芾砉娑ㄗ魑7尚Я龃斡谙流通原因形成的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也日渐增多。因产品缺陷带来的社员会、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于年展餐⒉剂恕度毕萜挡氛倩毓
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标志着经过多方面的努力,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而对于其他缺陷产品可能导致的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依现行法律规范并不能得到有效救济,已经出现了许多有待解决的新问题。即使是汽车召回制度本身也是存在制度不完善,配套制度缺位,立法层次低等许多问题。鉴此,在我国应如何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以维护消费者、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公共安全,值得作进一步深入研究。本文作者拟通过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念和性质的阐述,并通过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社会功能的分析,借助于对国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状况的介绍,结合我国现行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的综合分析,对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提出一个较为具体的构想,对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模式、对象、主管机构、原则、方式、程序、归责原则和法律责任等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观点,希望通过此文的研究,对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提供一些建设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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