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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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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q1188830 2019/11/23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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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九龙坡府办发〔2006〕9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一月二十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并有序地推进九龙坡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加强对信息化工程的管理和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效益与效率,避免重复建设,根据《重庆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03〕1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本区应用计算机、通信以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系统建设等新建、升级、改造的信息化工程。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含财政配套补助的信息化工程)、企业投资的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九龙坡区信息化建设,应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资源,吸引社会资金,引导各方面力量积极参加;信息化建设工程,要符合九龙坡区信息化发展规划的总体思路和国家、重庆市的相关标准。第五条九龙坡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委,以下简称区信息办)是受区政府委托履行区信息化建设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区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二、审批与备案第六条凡使用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项目建设单位向区信息办提交申请、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单位中期信息化发展规划,区信息办根据九龙坡区信息化规划总体思路和实际需求对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及区财政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报告和资金预算进行论证及审查(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信息化工程,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区机关信息化系统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应同时提交区机关信息化建设技术组织单位的审查意见)。(二)通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财政性投资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区信息办批复建设单位实施;财政性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行政和信息化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信息办批复建设单位实施。第七条市属分支机构实施信息化建设,不需本区财政资金安排、配套的,以及本区内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备案制度。由建设单位报区信息办备案,区级信息办积极为项目实施提供相关服务。三、项目实施第八条财政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并履行签订责任书等相关程序。第九条区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禁止肢解发包、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第十条区信息化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第十一条从事区信息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服务等承建单位,应当取得经国家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的资格认定;未获得资质证书或资格认定的单位,不得承揽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区信息化工程;承建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区信息化工程。第十二条区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