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印发泉港区规划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泉港建〔2010〕124号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现将《泉港区规划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O年七月二十二日泉港区规划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建设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在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公开信息进行审查、监督。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第四条本机关对政府公开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 政府信息产生股室(单位)负责就其产生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在拟稿时同步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即在《发文处理单》中标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属于秘密文件的,还应注明机密程度(即在《发文处理单》中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和“定密依据”);(二) 政府信息产生股室(单位)负责人在核校文稿时同步进行保密审查工作,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上级审查”等保密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三)局领导在审(会)稿、签发时同步审查批准。第五条政府信息产生股室(单位)负责人确认“需报上级审查”的,应及时报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机构审查。第六条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属本级审查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审查时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应及时逐级上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七条建设工作中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八条建设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一) 绝密级事项:党政军首脑机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寓所和经常性活动场所的地下专业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图文资料。(二) 机密级事项:1、不对外开放的国防科研生产、试验、训练基地的城市现状图、规划总图的图文资料;2、国防工程、国家级科研工程(课题)的关键部位的勘察、设计、施工资料;3、国家重点工程对外发包及其设备和技术、材料进口谈判的计划和底数。(三) 秘密级事项:1、国家建设工作(含各行业)的长远计划、规划及拟议中的重大经济政策和改革措施;2、设市城市电力、电讯、给排水、供热、供气、防洪、人防各专业工程的整体规划、现状图及管线的综合图文资料;3、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工程对外发包及其设备和技术、材料进口谈判的计划和底数。第九条任何股室(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公开上述国家秘密。第十条与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