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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自考《民法学》串讲讲义(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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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自考《民法学》串讲讲义(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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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自考《民法学》串讲讲义(1).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法学》自考讲义(一)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本章概要
本章是对民法总体概貌的阐述。学习本章要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性质、基本原则、渊源、效力;了解民法的不同含义。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民法基本原则的表现,民法的任务。
二、重点和难点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重点)
在2007年1月以单项选择形式、2008年1月以简答形式、2007年10月以单项选择形式均出现过。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难点)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在2008年10月以单项选择形式、简答形式均出现过。
(三)民法的任务
三、分值分布表
题型(分值)年份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简答题
论述题
案例分析题
2009年1月
2008年10月
1
1
1
6
2008年1月
1
6
2007年10月
1
1
2007年1月
1
1
四、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对民法总体概貌的阐述。学习本章要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性质、基本原则、渊源、效力;了解民法的不同含义、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民法基本原则的表现,民法的任务。
五、知识精讲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分,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民法之分。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单选]
,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发展。

《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列宁亲自主持制定《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在中国大陆已被废除,现仅在台湾省有效。
《民法通则》颁布以来,我国的民事立法进入了新的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单选题]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其主要有以下特点:(一)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二)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三)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单选题]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其具有以下主要的特点:(一)主体的地位平等;(二)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三)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与任务
一、民法的性质[多选题]
(一)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二)民法为文明法
(三)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规范
(四)民法为实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