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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公开研究论文.doc

上传人:pppccc8 2019/11/25 文件大小:6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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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庭审公开研究论文庭审公开研究论文我国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庭审公开是公开审判的一个重要环节,庭审公开是指对于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公众可以依法进入法庭进行旁听或者由媒体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文字报道等方式报道庭审实况。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其中一项“庭审公开”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庭审公开是实行司法民主的一个重要方面,庭审公开使法院审判活动融入公众的参与并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更好地促进司法公开、公正;庭审公开在有效提高法院审判质量的同时,更是宣传法律和发挥法的教育作用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增长公众的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从而更好地促进法律的遵守和实施。贝卡利亚于I•八世纪中后期提出审判公开原则,最先以立法形式体现审判公开原则的是美国,美国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享有:由犯罪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开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理。”到十九世纪,法国、德国、日本等国都相继实行这一原则,从贝拉利亚最早提出审判公开这一原则到主要西方国家将这一原则规定在各国的立法中,大约用了一百年左右的时间。到二十世纪前半叶,公开审判原则已经逐渐被各国所接受,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法西斯主义的横行,诉讼民主受到恣意践踏,从反面昭示世人,公开审判是何等的重要。二战结束后,审判公开引起联合国的高度重视,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其第十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联合国大会后于1966年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4条第1款再次确认和明确界定公开审判这一原则,即“所有的人在法庭上和裁判面前一律平等。在判定时对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该款还规定不公开审理的应限于以下五种情形:由于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者当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者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应公开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对儿童的监护权问题的婚姻争端。至此,公开审判原则在国际社会得以确立。西方各主要国家几乎都规定了公开审判原则,并配之以不公开审判的情形,综合西方各主要国家的立法规定,不公开审判的情形主要包括:为了保护国家秘密、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不予公开;有关性犯罪的案件;公开审判会危害社会秩序和道德风俗等,在这些情况下,审判部分或者全部不予公开。在我国,除了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外,都应当公开审理,具体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