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管理规范、运作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自治区用于基本建设的其它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对使用国家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其它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专业管理和监督。第四条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建设项目统筹安排。使用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提出,通过编制年度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下达。第五条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 (二)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口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产业发展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自治区各级行政、政法等政权建设项目; (六)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国债投资配套的项目; (七)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它重大项目。第六条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进行。其中: (一)对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公益事业、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 (二)根据实际需要确需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项目,采用资本金注入的方式; (三)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支持,通过拨款无偿投入; (四)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采用贴息的方式,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银行贷款,扩大就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促进科技进步。第七条根据不同的政府资金投入方式,采取不同的项目管理制度。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实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对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但安排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超过一定限额或占项目总投资的比重超过50%的,按照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管理。第二章建设规划与投资计划第八条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重要领域发展专项规划和预算内投资中长期规划。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应当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和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安排。第九条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项目储备库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统一规划、建设,并纳入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进行统一维护和管理。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项目应当主要从该项目库中选择。第十条年度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第十一条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草案)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有关部门、盟市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项目单位的申请进行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第十二条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行业投资分配方案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安排具体建设项目。各行业实际安排的投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投资分配方案确定的行业投资控制数。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投资安排意见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盟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初步意见提出,汇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使用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报自治区分管主席备案;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后,报自治区主席办公会议批准,特殊情况下,也可由自治区主席直接批准。行业投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当年不再受理和审批下达,转为下一年度考虑。第十四条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可以按照10%的比例预留机动资金。预留机动资金主要用于本年度各类紧急性项目,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与中央重点专项建设资金配套的项目支出。预留机动资金原则上由自治区主席批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年度末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第十五条预算内基本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