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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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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0.doc

上传人:pppccc8 2019/11/27 文件大小:6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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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0.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2口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部长:谢旭人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财政监客检查案件移送工作的管理,规范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保障财政监督检杳职责的履行,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行为。第三条财政部门依法依纪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财政部门移送财政监督检查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移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不得移送其他机关。第五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需耍由税务、银行、证券、保险、海关、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主管或者监管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办理案件移送。第六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公务员,财政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监察机关或者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处理。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七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认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案件移送。同一案件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向案件所涉嫌主罪的管辖机关移送。第八条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认为应当移送的案件,凡涉嫌犯罪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者责任人员涉及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以及其他性质、情节恶劣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当报送财政部决定移送机关。省级财政部门派出机构的移送案件,性质、情节恶劣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其具体情形及移送机关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第九条财政部门向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移送案件时,应当将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等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具他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方式代替案件移送。第十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承办机构或者承办人员认为需耍案件移送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岀移送建议。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或者内部有关机构对案件是否移送进行复核。复核人员或者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议移送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等悄形进行复核,并提出移送处理意见,报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审批。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口接到移送处理意见之日起7日内,作出案件移送或者不予移送的决定。决定移送的,财政部门应当明确貝体的受移送机关,办理移送手续,并将案件的有关材料及时、完整地移送受移送机关。决定不予移送的,财政部门应当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记录在案,并依法进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