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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审申请书.doc

上传人:303250842 2016/1/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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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审申请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再审申请书篇一:行政再审申请书申请人:朱**,男,汉族,1972年9月16日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益丰路55弄120号602室。被申请人:瑞安市公安局住所浙江温州瑞安市隆山东路政法大院,电话******法定代表人:林振江,职务:该局局长。案由:不服公安行政赔偿纠纷申请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温行终字第74号行政判决书。改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1707. 96元(拘留十二天,每天142. 33元);2、请求判令被申请人退还罚款金额1500元;3、请求判令被申请人退还收缴金额116586. 5元;以上金额总计:119794. 46元。4、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申请理由:原审判决所依据的行政判决书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判决错误。一、原一审判决无视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程序中出现的明显错误,即被申请人连续12小时询问,期间没有让申请人进食、饮水、上厕所等。仅以属程序瑕疵,但并不能否定其真实性为由,对被申请人以此刑讯逼供形成的证据予以采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因为行政行为不仅要求实体合法,更要求程序合法,而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当然应包括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审判决放弃对违法行为审查,有偏袒被上诉人的嫌疑,纵容了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据此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而二审判决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曲解为行政机关可以连续询问二十四小时,且可以在此过程中无视行政相对人的基本生存需要。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中的所谓程序瑕疵正是被申请人违法行政,暴力逼供的真实写照,是造成申请人被构陷的源头。二审判决以法院之尊逢迎行政机关,故意曲解法律规定,回避证据中被申请人长时间不让申请人进食、饮水、上厕所的行为,对申请人当庭对自己遭受暴力逼供的陈述,只以均无相应的事实依据为由不予支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负有义务证明自己没有实施逼供行为,但是一、二审法院均无意要求被申请人举证。一审判决载明,被申请人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以协警作为见证人是不妥的,二审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实际上二审法院没有正确理解申请人关于检查证的质证意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宾馆客房的检查应依照对住宅实施检查的规定,须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而进行检查实际上从一开始即是违法的。但是一、二审均未对申请人的意见予以回应。二、一审判决没有注意本案的重要事实,导致作出错误的判决。一审调查中,申请人多次指出本案被申请人据以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链中缺少赌资流动的证据,而没有投入赌资的所谓赌博充其量也只是游戏而已。一审判决回避这一事实,仅以被申请人出示的据称是在原告手提电脑下载并打印的投注额、有效金额及派彩结果记录为依据,即认定申请人涉嫌赌博。二审判决干脆就回避赌资的问题,判决书没有涉及关于赌资流动的陈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的逻辑混乱,认定赌博却没有关于赌资的来往记录证据,很显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第一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况,属于应依法判决撤销行政处罚的情况。二审对审理中的重要事实视而不见,实为司法偏袒行政,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三、一审判决一方面陈述被申请人程序瑕疵协警作为见证人不妥,同时又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