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70517 【实施日期】19970517 【章名】全文第一条为贯彻《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深圳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市计划立项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对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区计划立项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特区法规、特区规章授权对建设工程进行行政管理的单位,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第三条施工招标,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为主。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采用议标方式: (一)保密工程、科学试验、抢险救灾工程; (二)外国政府、个人、国际金融机构及港澳台同胞赠款建设,且又明确要求采取议标方式的工程; (三)施工现场与在建工程难以分开的工程; (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受工程条件限制的工程。第四条议标,是指由招标组织者与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就工程承发包条件进行协商,择优选定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第五条市、区、镇各级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国有企业投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以及国有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3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达三千平方米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按本实施细则组织施工招标、投标,但抢险救灾、科研试验、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的施工,经区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可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除外。第六条有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可自行建设符合其资质要求的属于《条例》第五条规定范围的自有或控股工程项目。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以及个人投资的工程是否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由业主自行决定。第八条施工招标,应在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范围内进行。需向国外公开招标或要求邀请未在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招标投标的,业主应向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招标。第九条未在深圳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招标投标,主要适用于下列工程: (一)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赠款或个人赠款建设,且要求市外或国外招标的工程项目; (二)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难以承建的工程项目。第十条招标组织者申请施工招标,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意见。(一)施工招标申请书; (二)招标文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工程项目的计划批文; (五)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以及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证明; (六)属于专业建设工程的,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施工招标申请书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单位的性质及招标组织者的情况; (二)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和性质; (三)拟采用的招标方式; (四)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第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与任何投标人相互勾结,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标价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投标书应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设计图纸有疑问的,应在投标截止日10日前,以正式函件向招标组织者询问。招标组织者应在接到询问函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