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黎玉芹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第一章劳动能力鉴定概述第二章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第三章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第四章工伤康复*第一章劳动能力鉴定概述一、劳动能力鉴定涵义劳动能力鉴定,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或患病,导致本人劳动能力受到不同程度影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劳动者本人及其近亲属或单位的申请,组织有资质的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订的评残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检查方法和手段,对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作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GB/16180-2014)透过现象看本质,辨别真伪为鉴定;依据标准定结论为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因病或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第一章劳动能力鉴定概述第一章劳动能力鉴定概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工伤职工伤残程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专门机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分设区的市(地市)和省级两级。这样构架,一是考虑到专家库的设置需要,二是简化程序,三是和地市级统筹相一致。第一章劳动能力鉴定概述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聘任专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知识;(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第一章劳动能力鉴定概述劳动功能障碍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护理依赖)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第一章劳动能力鉴定概述二、劳动能力鉴定性质劳动能力鉴定是一种依法作出的客观、公正、合理的科学证明行为,而非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劳鉴委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这说明,作出劳鉴结论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劳鉴结论不服的,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来处理争议。第一章劳动能力鉴定概述三、劳动能力鉴定与司法、交通事故评残的关系民政:评残和救助与社会关爱挂钩。军队:评残享受军队的抚恤标准。司法:鉴定为法院判案服务。不同的评残标准服务于不同的伤残管理制度,享受什么待遇就按什么标准评残,互相间不能攀比、不可互相间否定。第一章劳动能力鉴定概述四、劳动能力鉴定前提职工经工伤治疗和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五、劳动能力鉴定范围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旧伤复发的确认、疾病与工伤关联性确定、康复治疗确认、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等六、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此标准自2015年1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