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制度的完善摘要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委会普遍存在着人员构成不合理、机构配置不完善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检察机关的发展。要促进检委会决策的正确性,必须合理配置办事机构和人员、严格规范检委会议事流程、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由此才能发挥检委会的最大效能。关键词检委会议事流程监督制约作者简介:王丽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56-02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是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和重大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近年来,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检委会发挥集体智慧、群策群力,在确保案件质量、减少错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检委会制度也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一、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存在的问题(一)人员结构不合理一是检委会委员常常与行政职务挂钩,一些精通检察业务,但没有行政职务的人员却被排除在检委会之外。二是检委会不分届次、检委会委员也没有任期限制,造成实际的“终身制”。①导致部分委员责任心不强,制约检委会的健康发展;三是检委会委员的业务素质仍需提高。很多基层检察院,党组成员成为“当然”的检委会委员,还有一些非业务机构负责人被任命为检委会委员。非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对案件很少接触,业务能力有限,制约了检委会决策的正确性。(二)检委会配套机构不完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组织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但受机构编制和人员所限,基层检察院一般不配置专门的检委会办事机构,检委会办事机构有的挂靠在法律政策研究室,有的挂靠在办公室或政工科。这些部门本身工作任务繁重,检委会办事机构的职能无法得到完全发挥。相比检委会办事机构常常挂靠,检委会专职委员的配备就更显艰难。由于选任专职委员的非强制性,基层检察院在编制有限的情况下很少配备专职委员。还有的检察院弱化了专职委员对于检委会议案议事的实体审查、监督等职能,而将专职委员作为提升行政待遇的手段,给一些即将离退的人员“专职委员”的虚职。该做法极大的破坏了检委会的权威性和完整性。(三)监督和责任机制缺失检委会作为一个集体决策机构,在决定事项时,实行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位委员的表决都可能影响到议题的最终处理结果。但委员会的决定最终是以检察院的名义发布的,当检委会的决定出现失误需要承担责任时,该由谁来承担呢?实践中一般是以国家赔偿的方式进行,而参与决策的检委会委员却若无其事。检委会的民主集中制却衍发了“集体无责任”,权责的不对等极大的制约了检委会的健康发展。二、完善基层检察院检委会的设想要促进检委会正确决策,更大的发挥检委会效能,必须要在制度框架内,从创新工作机制入手。(一)建立委员的科学选任和管理机制首先,选任检委会委员时要注重向专业化倾斜,淡化检委会委员的权利和荣誉色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考试、考核,将具有良好政治素质、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精湛、经验丰富的检察官纳入到检委会中来。其次,要打破委员的终身制,建议对检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检察长相同,检察长换届,检委会委员也应同时换届,对于业务过硬的骨干委员可以连续任命。(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