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4号各保监局,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加强对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的监管,防范保险中介集团经营风险,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是指经中注册,对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内其他成员企业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服务集团是指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企业组成的企业法人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外,有两家或多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且保险中介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第三条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名称中应含有“集团”或者“控股”字样。如:“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保险销售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估集团(控股)公司”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前款所列名称。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实行监督管理。第五条成立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拥有5家及以上的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且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四)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六)具有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股东可以作为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以及货币出资设立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但是,货币出资总额不得低于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注册资本的30%。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更名的方式转换为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第七条申请设立或者更名为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的,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设立申请书或者更名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拟设立或更名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拟成立保险中介服务集团的名称、成员企业及企业集团章程; (三)可行性报告及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设立方式或者更名方案、公司治理和组织机构框架、发展战略、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公司章程、业务管理制度、资本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四)筹建或更名方案,包括操作流程、集团内各公司的股权整合方案、股权结构、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