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再保险种类与再保险合同第六部分再保险学习目的与重点[学习目的]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主要提高学员对再保险的认识和理解,掌握再保险的定义和作用,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与区别。熟悉和了解再保险的特征、种类和再保险合同。[学习重点]、再保险的概念(一)再保险的定义再保险又叫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的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国际上把再保险称为“保险的保险”。(二)相关名词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叫原保险人或分出人(分出公司),接受分保业务的叫再保险人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人(分入公司)。原保险人分出的那部分风险责任金额叫分出额或分保额,自己承担的那部分风险责任金额叫自留额。分保接受人也可将接受的再保险业务再分保出去,叫做转分保,分出方为转分保分出人,接受方为转分保接受人。一个保险人既可以是分保分出人,又可以是分保接受人。和直接保险转嫁风险一样,原保险人向再保险人转嫁风险责任也要支付一定保费,这种保费叫分保费或再保险费;同时,由于原保险人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原保险人也要向再保险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加以补偿,这一部分费用称为分保手续费或分保佣金。(三)(1)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是原保险的进一步延续。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因此,原保险和再保险是相辅相成的,它们都是对风险的承担与分散。原保险是投保人以缴付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责任转嫁给保险人,实质是在全体被保险人之间分散风险,互助共济;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以缴付分保费为代价将风险责任转嫁给再保险人,在它们之间进一步分散风险,分担责任。因此,再保险是原保险的进一步延续,也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2)再保险是原保险强有力的后盾。在现代保险经营中,再保险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重要,再保险可以反过来支持保险业务的发展,甚至对于某些业务,没有再保险的支持,保险交易难以达成,再保险已成为原保险强有力的后盾。(3)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再保险只在保险人之间进行,按照平等互利、互相往来的原则分出分入业务。原保险人可以再次充当再保险人,再保险人也可以再次充当原保险人,它们的法律地位可以互换。但是,再保险人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发生任何业务关系,再保险人无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同样,被保险人对再保险人没有索赔权;原保险也不得以再保险人不对其履行赔偿义务为借口而拒绝或延迟履行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义务。(4)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再保险合同是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原保险合同就不可能有再保险合同。但是除法定再保险合同外,是否分保,分出多少业务,由原保险人根据自己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自主决定。所以,再保险是一种具有独立性的保险业务,再保险合同也独立于原保险合同。(1)合同的当事人不同。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而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均为保险人。(2)合同的标的不同。在原保险中,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寿命或身体;而在再保险中,保险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即保险合同责任。(3)合同的性质不同。从合同性质来看,原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之分,即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合同;而再保险合同无论是财产保险的再保险还是人身保险的再保险,全部属于补偿性合同。因为,再保险人的责任是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给付的保险金给予一定的补偿。二、。保险人通过再保险,可以使自己承担巨额风险、巨灾风险、经营风险得到进一步分散。。再保险可以使保险人根据自己的技术、资金能力确定自留额度,控制每个风险单位的责任,控制一次巨灾事故的责任累积,控制全年的责任积累,从而控制保险责任,保证经营的稳定性与安全性。。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由此可见,保险人的业务发展要受到其资本量的限制。但是,如果利用再保险,不仅可以扩大保险人的业务量,突破限额,而且还能合法地保证经营的稳定性。,提高保险技术。通过再保险纽带,可以增进对国际保险市场、再保险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