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动模范评选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奖励和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kXX省劳动模范评选和服务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包括:在XX市工作的,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历次命名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文件注明享受全国劳模待遇的先进个人;在XX市工作的,受到省委、省政府历次命名表彰的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表彰,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的系统、行业劳动模范,文件注明享受省级劳模待遇的先进个人;市委、市政府历次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在部队服役期间受到表彰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中,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级别劳模待遇的先进个人。第三条成立XX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具体工作。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服务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市劳模评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第二章推荐评选第四条劳动模范的评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体现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民主推荐,群众监督;采取自下而上推荐和自上而下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第五条推荐评选劳动模范的程序:基层单位民主推荐。被推荐人选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行政机构、工会组织集体研究,经职工大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张榜公布。被推荐人是单位负责人的,须征求当地组织、人社、纪检、卫生计生、环保、审计、安监、国税、地税、工商、综治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县、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基层推荐的人选进行严格审查后,上报市劳模评委会办公室;市劳模评委会办公室对各地、各单位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后,上报市劳模评委会;经市劳模评委会审定的劳动模范候选人名单在《XX晚报》等媒体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审批。第三章奖励和待遇第六条对获得全国和省、市级劳模荣誉称号的,由表彰单位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市级劳模所需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第七条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按照全国总工会和XX省总工会的文件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特殊困难补助、春节慰问和健康体检补助。第八条对符合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条件的市级劳模,优先给予最高标准的帮扶救助。第九条每年春节对生活困难的市级劳模按困难职工“两节送温暖”最高标准进行慰问。第十条市级劳模帮扶救助金和春节慰问金等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第十一条全国劳模和省部级劳模健康体检按有关文件执行,市级劳模健康体检每年进行一次,费用标准一般不低于每人400元/次。在职劳动模范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退休劳动模范和农民劳动模范由所属县区工会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县区财政承担。第十二条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劳动模范的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并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第十三条各级工会应当按照上级工会的安排,有计划地组织劳动模范到上级工会指定的疗养基地进行短期疗养,疗养费用按有关文件执行。第十四条劳动模范凭劳模证和身份证,可以在市、县区公立医院指定窗口优先挂号。第十五条劳动模范凭劳模证和身份证,可以免费进入收费景点。第十六条劳动模范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帮助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