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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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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深圳市某旅行社被申请人:崔某崔某于2008年3月17日进入深圳市某旅行社销售部工作,任职业务员。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8年5月30日,崔某以深圳市某旅行社拖欠工资等为由向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深圳市某旅行社支付2008年3月17日至5月30日期间加班工资15019元、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薪35019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00元。2008年7月11日,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针对崔某提出的3项仲裁请求,分别作出该案1号非终局仲裁裁决和2号终局仲裁裁决。1号仲裁裁决裁决深圳市某旅行社支付崔某加班工资1500元、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618元;2号仲裁裁决裁决深圳市某旅行社支付崔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26元。崔某对上述两份仲裁裁决均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与仲裁请求一致的诉讼请求。深圳市某旅行社对上述两份仲裁裁决亦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就1号非终局仲裁裁决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无需支付崔某加班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同时就2号终局仲裁裁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裁判结果】用人单位申请被裁定终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经审查认为,针对2号终局仲裁裁决,崔某已于2008年8月19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请求包含了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即崔某对2号终局仲裁裁决以及1号非终局仲裁裁决均不服提起了诉讼,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作出了处理,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深圳市某旅行社提起的申请依法予以终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诉讼。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某旅行社承担。【重点提醒】终局裁决只针对用人单位终局裁决制度是指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即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非终局裁决制度是指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后,可以依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对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制度,而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仍实行非终局裁决制度。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终局裁决制度并非完整意义上的“一裁终局”。理由如下:首先,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小额纠纷和基准争议,而不是对全部劳动争议案件都实行“裁审分离,各自终局”。小额纠纷是指不超过当地十二个月最低工资金额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争议。如2008年7月1日起深圳特区内最低月工资为1000元/月,十二个月最低工资金额为12000元,即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其单项请求的数额低于12000元,则裁决为终局裁决。如其单项请求的数额高于12000元,则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基准争议主要是指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其次,“终局”不终。为避免仲裁结果的不公正,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规定“一裁终局”的同时,又设置了提起诉讼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则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向中级法院提出撤销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