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达到了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对其的纳税筹划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兼有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两种收入时的筹划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
    由此可见,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同时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又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就会节约税收,因而对其进行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要想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筹划,首先应弄懂其各自的含义及相互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各项报酬,是个人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而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地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就是,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
    筹划之一:转化筹划法(1)
    由于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在必要时甚至可以将其和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叶先生2000年4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4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叶先生同月在A企业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2400元。
    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久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交税。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800元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
    (2400-800)×20%=320(元)
    因而叶先生4月份应纳税额为320元。
    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A企业支付的24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2400+400-800)×10%-25=175(元)
    在该案例中,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145元(320-175),一年则可节省税金1740元。
    筹划之二:转化筹划法(2)
    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金。
    假定朱先生系一高级工程师,2000年5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62500元。
    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62500-800=61700(元)
    其应纳税额为:
    61700×35%-6375=15220(元)
    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62500×(1-20%)=50000(元)
    其应纳税额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