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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yinjiong623147 2016/1/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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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合同的概念:合同也称契约。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此规定,凡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都是合同。合同具有下列特点:第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①必须是出于人们自觉的作为和不作为。无意识能力人,以及在暴力胁迫下的作为和不作为,不能被视为法律行为。②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③必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而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不由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如通常的社交、恋爱等不是法律行为。?第二、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合同是当事人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四、合同是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二)合同的分类1、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例如,借用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定金担保合同。2、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如属要式合同,则合同会因缺乏形式要件而不能生效;而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采取任何形式,合同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3、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来划分。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区分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规则,而单务合同则不然。其二、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则可以请求违约方强制实际履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具备时还可以解除合同。单务合同不发生这种后果。4、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等。5、主合同与从合同凡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叫作从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与被担保的合同之间的关系,就是主从合同关系。其中,抵押合同等是从合同,被担保的合同为主合同。区分主合同与从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变更或消灭,从合同原则上也随之变更或消灭。二、合同法的概念1、合同法概念:合同法是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在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之上有债法,债法之上是民法,所以合同法为民法的组成部分,被放置于民法典的债编之中。在我国,合同法也归属于民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我国的合同立法在99年以前,我国合同法体系是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从1993年着手进行统一合同法的起草工作,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合同法》有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总则部分规定了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以及法律适用、诉讼时效等内容。分则部分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附则部分规定了合同法的施行日期。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适用于合同法全部领域的最基本的准则。有关合同的具体制度及规范都应当以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强行性规范,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以约定排除基本原则适用。当事人排除基本原则适用的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具有以下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是以民事主体资格出现,即使他们之间有着行政隶属关系,而在合同这个领域里,他们相互之间也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关系。该原则不允许任何民事主体凭借自己的地位和实力,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即违反了这一原则。(2)自愿原则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终止,必须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行非法干预。(3)公平原则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在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时,必须做到实质上的公平。签约中的胁迫、乘人之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