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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重整与破产会计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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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重整与破产会计模板.doc

上传人:非学无以广才 2019/12/17 文件大小:19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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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九章重整与破产会计第九章重整与破产会计重整会计一、重整、破产与破产清算重整的概念和目的重整又称破产重整或破产保护,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有恢复希望的企业,由各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通过特定程序并在法院主导和监督下进行调整、使其摆脱困境的一种破产预防法律制度。企业重整的目的并不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而是在于清理企业债务,防止或避免企业遭受破产的厄运,维持企业的存在,使行将解体或破产的企业有重整旗鼓、恢复生机的机会,以调整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关系。破产的概念破产是指经济活动的彻底失败,从法律意义上来看,则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了维护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利益,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一种特定的法律程序。破产清算的概念破产清算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清理企业财产、清偿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企业重整破产会计理论问题是对会计期间假定的局部修订对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期间等会计假设产生冲击,提出了如何构建破产会计理论的问题会计实务问题重整期间的损益由正常经营损益和重整损益两部分构成,如何设计重整会计核算原则和重整会计信息揭示内容及方式是重整会计中必须解决的问题。破产会计中,则需要构建有别于持续经营会计的破产会计要素、破产核算原则和破产清算会计报告。二、重整的特点我国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就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及重整计划的执行作出了规定。从重整法律制度规定的内容来看,其基本特点包括:1、重整申请主体和参与主体的多样性2、重整机构依法产生3、重整原因宽松4、重整程序优先化5、法院在企业重整中居于主导地位6、担保物权的非优先化7、对股东权利的约束8、重整一般有法定期限.三、重整的一般程序1、提出重整申请2、,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3、组成重整机构4、制订重整计划我国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2)债权分类;(3)债权调整方案;(4)债权受偿方案;(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5、完成重整重整人必须在重整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重整工作,召开重整后的股东大会,确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选举新的董事和监事,由重整人向法院申请批准完成重整的裁决。重整结果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重整计划草案未能在债权人会议上表决通过或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2)在重整期间由于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或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或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3)重整期间,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四、重整的会计核算(一)重整会计的基本特点破产重整既是一种法律程序,又是一种有别于正常经营活动的特殊经济活动。因此,作为反映和监督重整行为的重整会计,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必然不同于传统的企业会计。重整会计基本特点特殊的会计核算期间企业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划分重整期间和正常经营会计期间的界限,将重整期间作为一个特殊的会计期间,单独反映这一期间的重整事项和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并应在重整期结束后编制重整会计报告。重整期间重整损益与经营损益共存企业经营活动与重整活动并存,决定了企业重整期间的损益由正常经营损益和重整损益两部分构成。因此,需要将其分别核算、分别揭示。会计揭示内容的双重性资产负债表要作需要重整债务和不需要重整债务、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双重反映。利润表要作正常经营损益和重整损益的双重反映。企业重整结束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具有不确定性重整成功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以重整结束期期末作为企业一个新的起点,应采用持续经营基础上的各种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重整失败企业进入破产状态,应采用终止经营基础上的破产清算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二)重整会计核算方法企业重整期间的会计核算重整业务主要是对重整支出、,进行单独核算,以反映重整损益;经营业务则是重整计划实施中进行的经营业务,其核算方法与一般企业经营业务的核算相同。对于重整企业,重整计划的执行和实施在会计上反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