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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比较研究霎塑生管理学鬻杨自根,张新华,汪丽青重要因素,而医疗纠纷的最后救济手段——诉讼制健康研究医疗纠纷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一大难题,其数量与日俱增,究其原因一是现代社会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二是各国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尽管有些国家医疗技术发达、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相对完善,但医疗纠纷依旧在所难免。目前,我国的医疗纠纷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度备受指责,如效率低下、缺乏公平等;因此,大部分国家都在积极推行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但各国所采取的处理方式各有偏重。我国现行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困境医患关系从本质上讲是医院与患者之间在疾病等进行诊察、护理、治疗等医疗活动中形成的意思表摘要:文章以德、美、日三个发达国家为参照。采用比较的方法,剖析我国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困境。建议在现阶段应完善医疗纠纷协商机制、引入第三方介入医疗纠纷的调解机制,制定一系列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关键词:医疗纠纷;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调解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猦,.第卷第年踔菀窖г阂窖宋难г海蕉烫—琙,,,,基金项目: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作者简介:杨自根,男,山东菏泽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卫生法学。.—,:瑃.,簃籥;收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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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研究示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的非诉讼机制从根本上讲是可以采用民事纠纷解决的非诉讼机制⋯。这种非诉讼机制本应当作为诉讼制度的辅助在实践中发挥有效作用,但其在运作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协商解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可以协商解决。这种解决方式使医患双方避免了诉讼或者调解的成本,受害人能最快得到赔偿,医疗机构能够最快地从纠纷中解脱。它本应成为医患双方的最佳选择。但是,协商的基础在于妥协,如双方达不成共识,协商便陷入僵局。在今天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均表示最困扰的事情就是患者方采取非理性的方式抗争,通过媒体报道的方式或者采用威胁、恐吓的方式来维权。虽然《条例》规定,患者认为构成医疗事故的,可以复印并封存病历,但是复印的只是一部分,并非全部病历;患者对医疗上的知情权并非完全的知情权。另外,虽然规定了可以向医疗机构提出投诉,但是并没有规定什么时间才能得到正式的答复,只是程序上具有了权利,但何时实现,是不可知的。而且,从法律上如何来认定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协商过程中的“让步”行为,仍然存在着法律上的空白。目前我国的医疗纠纷“私了”就是在这种情况下痛苦而大量的存在着。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在卫生部门的主持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遵循合法的原则,仅就医疗事故赔偿问题在医患双方之间居中调解,解决赔偿问题。《条例》第条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卫生部门的调解是基于医疗事故鉴定的基础之上,但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条例》未作明确表示是否可以选用行政调解。与协商解决医疗纠纷一样,行政调解同样有其弊端。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带有强的行政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如同民间俗话所说是“父子关系”,其调解行为的公正性、公信力值得商榷。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选择余地较小我国现行的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