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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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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uxiangzhid56 2019/12/22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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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统称统筹基金)管理,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 号)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以下统称医疗费用)结算。第三条 医疗费用结算应遵循“严格预算管理、保障适宜诊疗、发挥激励约束、提高使用效率”的原则。统筹基金原则上保持年度内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第四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实行联网结算。属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1(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总额预算管理,采取以病种点数法为主,按服务单元、按项目付费方式为辅的复合式方式结算。—1—(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在年度支付限额内按项目付费方式结算,门诊专项医疗费用按项目或定额付费方式结算。(三)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按人头付费方式结算。(四)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按定额付费方式结算。(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结算方式。第五条 建立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局参与,负责对统筹基金支付市内住院医疗费用增长率、医院系数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第二章 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第六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包含市外住院医疗费用和市内住院医疗费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按项目付费方式结算。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统筹基金支出总额预算管理,以病种点数法为主,辅以按服务单元、按项目付费方式结算。第七条 病种点数法是对不同病种赋予不同的点数,并结合影响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因素设立医院系数;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病种点数、医院系数等,结合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清算系数,与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的付费方式。—2—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除按服务单元、按项目付费方式结算的,其余医疗费用纳入点数法结算。第八条 按服务单元付费是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人次、床日等定额标准与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的付费方式。精神类专科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服务单元付费方式结算。第九条 按项目付费是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项目和数量与其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的付费方式。以下医疗费用按项目付费方式结算:(一)H7N9 禽流感等重大传染性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二)参保人当次住院发生的核准医疗费用超过其可享受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时,其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三)根据广东省实施珠中江阳区域一体化要求,中山、江门、阳江等地与本市签订服务协议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第十条 市内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统筹基金支出总额预算管理,通过以下方式确定统筹基金支付市内住院医疗费用增长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上一年参保人数增长率+1)×(本市上一年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消费价格同比增长率+1)-1”计算—3—当年统筹基金支付市内住院医疗费用增长率,并考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及市内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