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印发《济宁市文明社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文明委〔2008〕10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文明社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明委,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为不断提高文明社区创建水平,更好地发挥文明社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示范作用,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文明委《关于在城市开展创建文明社区工作的若干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济宁市文明社区创建管理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济宁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2008年5月14日 济宁市文明社区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在城市开展创建文明社区工作的若干意见》,促进创建文明社区活动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创建文明社区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创造美好生活的生动实践,是创建文明城市的基础性工作,是把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城市各个基层单位的有效载体,是动员社区各部门、单位、家庭和居民群众共同参与,全面优化城市社区各项功能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密切党群关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创建文明社区的范围,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范调整后的居委会辖区。文明社区是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文明程度较高的居民生活共同体,是社区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对创建文明社区工作的领导。要把创建文明社区工作纳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制定创建文明社区的长远规划,明确阶段性目标,采取有力措施,坚持抓基层、抓基础,把创建文明社区工作抓紧抓好。第五条 创建文明社区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以为社区群众服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社区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突破口,以群众满意为标准,抓教育、抓活动、抓阵地、抓管理、抓队伍,努力建设管理优化、秩序优良、服务优质、环境优美的现代化社区。第六条 创建文明社区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点面结合,分步推进,务求实效。创建工作既要积极进取,又要量力而行,适应城市发展水平,适应社区建设要求,适应群众接受能力。要与时俱进,积极研究不断变化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努力探索推进我市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新途径、新方法。 第二章 文明社区创建标准第七条 济宁市文明社区应符合下列标准:1、社区体制完善。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机构健全,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建立社区居民代表会、社区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三位一体”的民主决策与管理体制;建立文明社区创建组织,制定文明社区创建规划,正常开展活动;社区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基础设施完善,全面落实文明社区“六个一”工程(建设一所文明市民学校、一个宣传橱窗、一个健身园地、一个医疗服务站、一个警务室和治安巡逻队、一支志愿者队伍);建立共建协调组织,充分调动社区内一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做到思想教育联抓、环境卫生联搞、社会治安联防、服务设施联建、文体活动联办,形成共驻社区、共建社区的浓厚氛围。2、社区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