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商标的显著性分析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起到区别作用的特性。《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此处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是指他人申请在先的商标权利和已注册的商标权利。因此,商标的显著性不仅包含识别性,也包含与其他商标的区别性。识别性要求商标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能力,区别性则要求一个商标具备与其他商标区别开来的能力。国家商标局在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中,不仅审查其识别性,还要审查其区别性。所以,显著性是对注册商标的基本要求。商标的显著性可迸一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商标本身所固有的显著性。即商标文字,图形和图文组合等构成商标的要素,为臆造、或自创的无含义单词、词组、或由动物卡通造型或通过特殊手法表现出的形态,其本身与指代商品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即具备固有显著性。如使用在手机上的“华为”,服装上的“阿迪达斯”,饮料上的“娃哈哈”等。一般而言,商标的标固有显著性越强,获得核准注册的可能性越大,获得保护的范围也越大。另外就是某些商标,如苹果,在水果行业是没有显著性的,但用在手机上具有明确的显著性,其本身与指代商品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也符合具备固有显著性的特征二是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所谓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主要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后已被消费者及社会认可并起到区别来源的作用。如“正味”后面加拼音(正味拼音)商标注册中被异议,认为“正味”属于普通商贸用语缺乏显著性。国家商标局认为“正味”加拼音“作为麦片等商品上的商标实际使用多年,并进行大量广告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已取得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正味”一词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其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已强于其作为普通商贸用语所具有的功能。故核准注册。再如“两面针”商标。“两面针”是牙膏生产中的一种辅助性添加材料,按照商标法规定原材料的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其在长期使用中进行大量广告宣传。在消费者中享有很高声誉,已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故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均裁定准予注册。这就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并被核准注册的例子。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保护的灵魂,它的强弱不仅直接决定商标是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