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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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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场监管北罚字〔2019〕22号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城北街道六岔路107-2号,经营者:,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男、汉族、住址:、公民身份证号:,联系方式:。2019年4月15日,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位于福安市城北街道六岔路107-2号的福安市余润茶行进行检查,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4片“老白茶(茶饼)”(以下简称为“涉案茶饼”),“涉案茶饼”的标签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4月15日,经本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实。经查实,当事人2019年2月25日花费2160元从福安市顺心茶厂购进5箱(每箱48片)的“涉案茶饼”,“涉案茶饼”的标签未依法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并通过其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福缘茶厂”网店对外销售“涉案茶饼”,共售出“涉案茶饼”236片,,,扣除成本每片盈利2元,共计违法所得472元,剩余的4片“涉案茶饼”被我局依法扣押。。另查明,当事人采购“涉案茶饼”的时候,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消费投诉单一份,证明本案的线索来源;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事实;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具体情况;,证明当事人已下架“涉案茶饼”;《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及资质;以上证据均已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签字认可,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违法事实。本局已于2019年7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场监管北告字〔2019〕2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要求。当事人通过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福缘茶厂”网店销售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的“涉案茶饼”,上述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当事人在采购“涉案茶饼”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