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黑龙江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线索奖励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假冒伪劣重点领域治理工作方案(2019-2021)》(国市监稽[2019]4号)部署要求,聚焦民生领域热点焦点问题,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构建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据《产品质量法》《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经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举报奖励的具体范围、重点领域以及条件(一)举报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奖励:、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商标、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产品的;3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说明书标明的质量状况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二)举报以下重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奖励:、销售不符合标准、虚假标识及无证生产化肥、农机及其配件等农资质量违法行为;,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品违法行为;、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黑作坊”、“黑窝点”;、扰乱社会经济正常秩序的传销和违法直销。(三)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体的举报事实证据或者线索;;。二、奖励原则和标准(一)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金平均分配;同一举报人分别向不同监管部门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调查处理该违法行为的部门提出奖励意见,不给予重复奖励;(二)按举报内容确凿程度和配合情况分级奖励三级举报。提供违法事实、线索,所举报的内容与实际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未直接协助查办活动,每宗奖励500元;二级举报。提供详细违法事实、线索,所举报内容与实际查处的事实相符,且能主动配合线索核查工作,每宗奖励2000元;一级举报。所举报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或行政处罚罚没金额50万元以上的,提供详细违法事实、线索,所举报内容与实际查处的违法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