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监管,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本办的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行公务卡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2008〕53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08〕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桂财库〔2011〕34号)、《关于扩大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项目范围的通知》(桂财库〔2014〕6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在职人员公务卡的使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本单位在职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中国银联标准信用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四条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第五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等17项。对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未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若具备刷卡条件,鼓励使用公务卡结算。除以下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方式结算的,应报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一)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零星公务支出;(二)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如:邮电费中的特快专递费;差旅费中的机场打包费、乘坐大巴、铁路交通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的过桥过路费等。第六条本局统一在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公务卡,公务卡相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系统辅助办理。第七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第八条本局财务室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消费信息,办理财务报销、银行还款等业务。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转账的还款手续。第二章日常管理第九条公务卡由本局办公室财务室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签订“领用合约”,对相关资料真实性进行确认后,由财务室交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管理系统。第十条单位人员新增,办公室财务凭人事部门有关通知,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更新公务卡系统;单位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办公室财务应及时通知发卡行更新公务卡系统;持卡人的私人信息有变动时,应自行通知发卡行更新相关信息。第十一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发卡行根据查询个人在人民银行相关资信记录来确定。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免息还款期是指在使用公务卡进行刷卡消费交易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在此期间,持卡人只要全额还清当月对账单上(账单日)所记本月应还金额,则不需支付利息。因为刷卡消费的时间有先有后,所以享有的免息期长短不同。最长56天,最短26天。第十二条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