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单方擅自修改合同从单方修改合同条款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从单方修改合同条款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摘要】消费者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转载于::单方擅自修改合同)体之一,在与经营者进行经济交往的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随着合同条约形式的不断发展,单方修改合同条款的出现也对消费者权益提出了挑战。因此,深入分析单方修改合同条款的优劣,并对该种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合同加以规制成为重点。本文从该类合同条款的现状、效力、规制等方面着手,以合同的角度促进公平,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关键词】消费者;单方修改合同条款;公平控制;规制一、单方修改合同条款概念及现状单方修改合同条款,即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不经对方同意而修改合同的条款。该合同一旦生效,合同中拥有修改权的一方即可作出合同规定范围以内的修改而不需再征得对方的同意。需要指出的是,单方修改合同条款的表现形式大多是明示而非默示。合同作为如今市场经济中最普遍的要约与承诺的一种证明文件,在制定过程中需要考虑诸多因素,通常一份合同会将可能发生的情况列入以备意外发生,而由于未来的不可预测,使得列入所有情况缺乏现实操作性,此时,单方修改合同条款使这种“未来预测”变为可能。一般来说,单方修改合同条款是从经营者一方的角度出发的,作为消费者一方,往往很少在意其中的条款内容,即使产生异议,也很难不遵循条款。这是由于消费者法律知识的有限性及签订合同的急迫性和目的明确性,使得消费者在达成本来的目的后就不再关注其他条款的规定,接受此类“格式条款”。这种单方修改合同条款使得消费者并非完全自愿的接受所有合同条款,由此而引发的争议也颇多,如“王某在北京某银行打印96页对账单遭收费4200元一事即为典型。”?二、单方修改合同条款优缺点分析(一)缺点传统合同法原理认为,只有双方达成合意才能成立合同,单方修改合同条款如果没有合同依据或制定法依据则不能订入合同。而对于一般的单方修改合同条款来说,鲜有法定的依据或规则,并且对于消费者来说并不一定会对发生在将来的修改事项完全同意,因此,该类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有违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此外,单方修改合同条款一旦生效,就意味着经营者一方在做调整决定时不必再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即使这种调整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就容易造成经营者故意设计条款获取不当利益而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二)优点正如上文中所提到的,单方修改合同条款具有快速、便捷性特点,可将无法篇二:合同一式两份及涂改争议典型案例选合同一式两份及涂改争议典型案例选企业进行采购、销售等交易行为并订立合同时,通常会在合同尾部条款中明确“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此种条款的目的就在于避免双方因对合同条款的内容本身意见不一致而发生纠纷。进入诉讼后,一方若认为对方提交的合同存在单方涂改添加,只需拿出己方持有的合同便是非立判。在双方缔约过程中,如就已打印好的合同文本的条款需要调整,可直接在一式两份的合同上做一致改动,改动之处加以双方签章更为妥当;但若不加签章,因为双方各执一份且改动处一致,通常也不会就是否存在单方涂改发生争议。此种合同缔结时双方意思一致的涂改添加,不同于合同缔结之后的变更,后者适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从筛选案例的情况来看,诉讼中一方认为对方提交法庭的合同存在单方涂改但又不提交己方理应持有的合同原件的,其关于对方涂改的主张较难获得法院支持。就此类纠纷,本文特筛选出一份典型案例全文和若干类似案件的裁判要旨如下,供大家参考。【裁判要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925号深圳市润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二审法院认为,鑫某公司与润某公司签订的涉案《购销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关于该协议中手写部分内容是否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条款问题。依协议约定,该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润某公司作为协议当事人,理应持有一份协议原件,如其主张鑫某公司提交的协议中手写内容系鑫某公司单方添加,理应向法庭出示其持有的协议原件,以支持其主张。但经法院释明,润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其持有的协议,故应推定润某公司持有的协议中亦有手写部分条款,该等条款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104号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该案例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5期):在双方当事人对《协议书》的形式与内容主张不一,三木公司作为签约一方又不能提供《协议书》原件或相反证据证明煌星公司《协议书》原件不真实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煌星公司提供的《协议书》原件,能够证明《协议书》第五条关于“由于三木公司所购买的煌星大厦的房产为在建工程,并已作为投资投入南南公司作为资本”的内容,为三方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