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低保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保障资金,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位。二、低保金必须按月、按标准发放,凡按低水平平均发放低保金的地方,一律视为克扣低保金,凡不能做到按月发放的地方将一律视为拖欠低保金,凡不能做到按月、按标准发放的地方,一经发现,将严格执行民政部的规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严肃处理。三、规范张榜公布,张榜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数、家庭月收入、人均收入、人均补差等内容,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通告应字体稍大、字迹清楚,张贴在本社区规范肉比较明显的位置。四、搞好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必须实现低保金社会化发放。五、建立低保民主评议制度(一)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成立低保评议小组,对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及其是否符合低保条件进行评议。(二)评议小组由政府领导、民政助理员、低保员、社区干部、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等组成。(三)民主评议会议就在上半年和下半年低保集中审核、审批时召开,也可以在必要时召开,评议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评议应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法理相符的原则。六、坚持动态管理。每年5月和11月分别对下半年和次年上半年能否享受低保进行重新审核、审批。符合低保享受条件的可继续享受低保,不符合低保享受条件的要立即取消。其他乡镇也要进行自查,做到应保尽保,不符合低保享受条件的坚决不保。七、建立低保听证制度(一)低保听证制度,是指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经过民主评议或在县民政局初审时,被认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人,或已足额补差的低保对象,由于本人不服提出异议,由县民政局组织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再行审批的工作制度。听证会由各县民政局召集,主持人由各县民政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二)听证的对象:凡经个人申请、入户调查、三榜公示、民主评议,被认为不符合入保条件的低保申请对象;对本人认为补差不足,而经民主评议、县民政局初审后被驳回的对象、本人不服的,通过听证的方式收集各方意见,再行决定。(三)参加听证的范围,听证对象所在镇镇干部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干部、群众代表(是听证对象亲属的必须回避)等方面的人员。每次参加听证会人员不得少于15人。(四)听证程序:1、听证对象所在的社区干部介绍低保政策和听证对象情况。2、听证对象发表意见。3、参加听证会人员发表意见。4、主持人综合各方面意见。(五)听证情况应作好记录。(六)听证会后5个工作日内,县民政部门作出听证对象能否享受城市低保的决定,对不能入保的,由县民政局发出《不予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决定书》。八、建立巡查制度(一)低保巡查制度,是指各级民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低保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执行低保政策情况以及操作程序等工作进行巡回检查的监督制度。(二)巡查工作内容:低保政策的自毁长城情况;低保金的划拨、使用、管理情况;低保对象入保申请、入户调查、三榜公示、民主评议、听证情况;低保家庭的生活情况等。(三)巡查工作方式:市民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每年定期不定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巡查,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低保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四)巡查的时间:采取定期不定期的办法进行,县民政局的巡查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一年内必须把本县所有镇巡查一遍;市民政局每季度举行一次,一年内完成对各县的巡查。(五)巡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