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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医院管理办法精选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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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医院管理办法精选范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优抚医院管理办法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时间:2011-06-1315: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 41 号《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2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部长李立国二○一一年六月九日优抚医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优抚医院管理,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优抚医院是国家为残疾军人和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精神疾病的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医疗和供养服务的优抚事业单位。优抚医院包括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退伍军人慢性病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和综合性优抚医院。优抚医院坚持全心全意为优抚对象服务的办院宗旨。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优抚医院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医院工作。优抚医院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家兴办优抚医院,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优抚医院建设与发展应当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优抚对象数量和医疗供养需求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医院布局规划,并报民政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优抚医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优抚医院布局规划。第六条民政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优抚医院在医疗、科研、教学等方面全面发展,积极争创等级医院。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医院应当达到三级医院标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医院应当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第七条优抚医院在建设、用地、水电、燃气、供暖、电信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优抚医院提供捐助和服务。优抚医院各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八条对在优抚医院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优抚医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收治下列优抚对象: (一)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 (二)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的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 (三)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复员退伍军人; (四)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 (五)主管部门安排收治的其他人员。第十条优抚医院应当为在院优抚对象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和生活保障,主要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疾病诊断、治疗和护理; (三)康复训练; (四)健康指导; (五)精神慰藉; (六)生活必需品供给; (七)生活照料; (八)文体活动。第十一条优抚医院应当加强对在院优抚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优抚对象在光荣传统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第十二条优抚医院针对在院残疾军人的残情特点,实施科学有效的医学治疗,探索常见后遗症、并发症的防治方法,促进生理机能恢复,提高残疾军人生活质量。第十三条优抚医院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控制在院慢性病患者病情,减轻其痛苦,降低慢性疾病对患者造成的生理和心理影响。第十四条优抚医院对在院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综合治疗,促进患者精神康复。对精神病患者实行分级管理,预防发生自杀、自伤、伤人、出走等行为。第十五条优抚医院应当规范入院、出院程序。属于第九条规定收治范围的优抚对象,可以由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由优抚医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和计划安排入院。省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