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于民法的建议民法在法律中是最贴近于学生本身,也是最贴个人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存在的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最直接的法律保障。或许一个人一辈子永远都不会与刑法有任何瓜葛,但他一定不知不觉地受民法的影响。除此之外,在法院,素有得民刑者得司考一说,民法这比刑法轻松得多却又同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民法自然会使很多学生关注。近于每对于民法有一些小小建议如下:一、民法应更详细民法最贴近生活,注定了其内容的繁多和复杂。在如此多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知识中,我们应该尽可能多的学习其细节。课堂上所讲的大多为民法上最基本的法律概念,是学习民法的宏观框架,有助于我们学生了解民罚的梗概,以便我们深入学习,更为仔细的了解民法其中更为精髓细致的内容。例如第五章所讲法人分讲法人概述、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的机关、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的住所、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法人的登记。这是我们学其大意的。但我认为,民法或刑罚的法律知识是要求我们融会贯通并加以实践的,要实践,那么很多我们法律上的名词解释和分类与生活中的实践几乎没有一丝关系,这不论对于以后的司考还是对于司法实践,都是致命的硬伤。以这样的知识从事法律实践,无异于赵括的纸上谈兵。所以在教学中,应多讲一些关于现实法律中实际应用到的细枝末节,我认为这才是民法解决社会关系矛盾的工具。比如在第六章非法人组织中,老师对非法人所承担种种合伙责任只是荦荦大端地讲明,未做细致阐述。虽然这如老师所说,很多都是关于公司法、合同法的调节范围,在以后的学习中大家会接触得到,不必在这里详细阐述。但是学生们有着强烈的好奇心,这点不可置否,其实大家都很想具体了解一下关于非法人机构的细致问题。比如说为什么在法律上非法人机构不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就可以。这样以来对于非法人型组织的债应该怎样讨?其不具有全部民事能力的体现在哪?法人性组织与非法人性组织的不同之处仅仅在于是否到工商局登记吗?。。。。。这些一系列的问题都是我们学生感兴趣的,希望得到解答的。其实我们所使用的红皮教材书是很不错的,比较符合法律教学,在其中,认真阅读是可以了解到老师讲课之外的的知识的。但正是因为如此,我们阅读的越多,了解的越多,发出的疑问就会越多,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