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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2286107238 2016/2/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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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教唆未遂姓名:李思静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刑法学指导教师:农中校20110630论教唆未遂摘要教唆未遂理论是共同犯罪理论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被喻为刑法中的绝望之章。我国对于教唆未遂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对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不同理解上,虽然著述数量可观,但是其基本立场都是站在主观主义的立场,重视教唆者本身的主观恶性,处罚没有正犯着手实行的教唆犯。由于这种观点其根基固有的不合理性,造成理论和实践中结论难以自圆其说口因此,本文试图从客观主义的立场出发,重新审视教唆犯的性质,得出教唆未遂的应有之义。本文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展开研究,对教唆未遂的诸多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教唆未遂的国内案例与思考。在对教唆者是否构成教唆未遂的案例讨论中,总是存在三类观点争鸣现象,而其中有两类观点皆处罚无正犯着手实行的教唆犯,其结论有悖于刑法基本理论,引起困惑。第二章:教唆未遂的理论基础。要想解决教唆未遂问题,还是得回到其基础理论一一教唆犯的性质中探讨,本文通过对共犯从属性说、共犯独立性说、共犯二重性理论等观点的介绍、分析,得出独立性说和二重性说殊途同归,皆有消解实行行为定型性机能,造成理论与现今崇尚法益保护的时代脱节,混淆了不法和有责的认定顺序,并造成处罚上不均等弊端,从反面论证这两说的不合理性。第三章:从属性说下教唆未遂的应有之义。本文通过从属性说符合刑法法益保护、自由保障机能,以及从维护刑法的谦抑性、客观未遂论、具体危险说的角度正面论证从属性说更为可取,而从属性说下教唆未遂的应有之义是,正犯着手实行被教唆之罪后处于未遂或中止时,教唆者才构成教唆未遂。第四章:我国对教唆未遂的规定。本文认为,从共犯从属性说角度解读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是符合法律解释原理的,并与我国未遂犯规定完美衔接,契合构建和谐社会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实现。关键词:,、vs,theyhaVethesamest觚d:1jrommecriminalsu巧ectiVismstand,basedoninstiga幻r’ssubjectivemalignant,Ⅸ,misarticle仃iestosticktocriminalobjectiVism,reime印retthecharacterofi11stigator,,analyzingt11eproblem,solVillgtheproblem,:Tllefirstchapter:aSesoft11eattemptedinstigationandthifll(,whemermeiIlstigatorconstitutesattenlptedinstigation,therearet11reeViews,andt、Ⅳ,:,itStillhaS